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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酒换好酒?店员定罪职务侵占!

2022-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梁某是某超市的一位营业员,其在该超市的工作期间内发现该超市所卖的高档白酒经常卖不出去,于是梁某心生歹念,计划以假冒伪劣的产品替换店内的高档白酒,后再将白酒高价卖出。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梁某多次进入店内的仓库,将仓库内的高档白酒带出,后再放入假冒的白酒。2021年1月,有顾客购买到了假冒的白酒,后梁某的行为败露,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利用在超市工作的便利,将超市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占店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梁某在某超市担任营业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能够进出仓库点账的职务便利,将超市内的高档白酒进行调包,侵占该超市财物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故梁某的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一念之差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