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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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庄某因创业出现周转问题,故向好友谢某借款十万元,后庄某向谢某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中载明借款事实,并表明将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且由二人的另一位好友黄某为其借款进行担保。然而还款期限已至,谢某多次向庄某催收,庄某却未积极进行还款,于是无奈的谢某将庄某诉至法院,并要求黄某承担担保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庄某和黄某辩称,谢某仅通过转账借款了五万元,剩余的五万元并未借出,而谢某则表示剩下的五万元款项是通过现金进行支付。后庄某提供一段录音作为证据,且谢某并未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于是法官通过录音中的对话认定谢某实际出具金额为五万元。后经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庄某将返还五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庄某向黄某借款十万元进行生意上的周转,后庄某向黄某出具一张载明十万元借款的借条,且黄某为其进行担保,然而黄某实际出借金额仅为五万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庄某积极举证,谢某并未对庄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遂对谢某真实借款的金额进行认定,后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的借贷纠纷中,可能出现先签署借条再进行出借的场景,所以真实借款和借条上的出借款项可能存在出入,故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