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培训后辞职,男子被判赔偿!

2021-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石某从医学院毕业后,入职当地某医院,后石某和该医院签订了合同,对石某的入职培训进行相关约定。在石某的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若石某参加了该医院的培训课程,结束后入职该医院应当完成五年的服务期,否则应当返还相应的赔偿费用,而合同中也对培训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明确。后石某在该医院所安排的培训场所进行了为期一年半的培训,在培训期间,该医院按照合同约定给石某缴纳培训费用,并照常向石某支付工资并为石某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然而在培训结束后,石某却立即向该医院提出辞职,于是医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石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石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和医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石某在培训后立即辞职,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石某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石某与该医院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该医院将石某送往培训,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石某在接受该医院的培训之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进行服务,而是提出辞职,故石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可以在培训之后立即离职,否则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