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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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贺某和朋友在某酒店的餐厅用餐,在用餐过程中,贺某使用了该酒店餐厅的卫生间,然而就在贺某走出卫生间时,其踩在了卫生间门口的垫子上,由于地垫旁存在水渍,故踩上垫子的贺某随着垫子移动而滑倒摔伤。后贺某被送入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骨折。贺某和酒店求偿不得,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受伤后的各项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在其餐厅经营,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厕所的水渍导致贺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法院组织双方积极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店赔偿贺某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两万五千元,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贺某来到某酒店所经营的餐厅内用餐,后在餐厅内的厕所滑倒受伤。该酒店内的餐厅属于公共场所,故负有在公共场所内保障安全的相关义务,但由于餐厅内的水渍未擦干净导致顾客摔倒受到损害,餐厅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该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遂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顺利达成调解。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注意其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顾客意外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