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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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饲养一只犬只,某日,张某牵狗出门进行遛狗,后张某牵着宠物来到某麻将馆附近进行散步。就在此时,林奶奶刚从麻将馆走出,被张某所饲养的犬只惊吓后摔倒,林奶奶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送医后被诊断为骨折。林奶奶认为自己是因为躲避张某的犬只才摔倒骨折,故将张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奶奶提供事发时的录像作为证据,表明在案发时,林奶奶在正常行走,后张某的狗向林奶奶移动,后林奶奶躲避后摔倒。经法院审理,张某的犬只向林奶奶移动,导致林奶奶摔倒,故张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所饲养及管理的狗向林奶奶靠近,导致林奶奶因躲避犬只后摔倒,造成林奶奶骨折的后果。张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林奶奶的损害,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林奶奶自身存在骨质疏松,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否则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