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叶某和田某同是甲县人,二人都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后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3年,田某受伤,出院后回到女儿在乙县的家,与自己前夫的女儿共同生活居住。2020年,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田某离婚,故向甲县人民法院起诉,甲县法院立案后向田某送达相关文书,后田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表示自己一直居住在乙县。后甲县法院收到田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进行审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田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将该案移送乙县法院进行审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叶某和田某在结婚后分开居住,叶某住在甲县,田某住在乙县,后叶某向甲县法院起诉要求和田某离婚。但叶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田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田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故应当由田某的经常居住地乙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乙县法院审理。
【瀛台律师提醒】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