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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不可取,危险驾驶被判刑!

2021-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夏某和朋友在聚会中饮酒,后朋友驾车欲将醉酒的夏某送回家,然而就在朋友驾驶的过程中,后方的车辆驾驶不当发生追尾,于是夏某的几位友人一起下车查看。就在几人下车查看的过程中,醉酒的夏某突然来到驾驶位上,欲将该车辆进行挪位,然而就在夏某挪车的过程中,该车辆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且夏某所驾驶的友人的车辆与夏某驾驶证中的准驾车型不符。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夏某在醉酒后搭乘友人的汽车,但在发生追尾事故后,几位朋友下车处理事故,于是醉酒的夏某自作主张进行挪车,后与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且夏某所驾驶的友人的车辆与夏某驾驶证中的准驾车型不符,故夏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醉酒后不能驾车,即使是挪车的短距离驾驶行为也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