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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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罗某是某村村民,其整日游手好闲,希望“捞偏门”以获取利益。某日,罗某经过邻居赵某家门口,发现赵某家中养殖四只生猪,故其心里一动,计划偷走生猪获取利益。就在2021年3月的一天深夜,罗某驾驶小货车来到赵某家门口,偷偷进入赵某家中的猪圈,将两只生猪赶至货车中后驾驶送回家中。后赵某一家发现生猪被盗立刻报警,警方遂在罗某家中将罗某抓获,并查获两只被盗的生猪,经鉴定,罗某所盗的生猪价值人民币约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决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赵某家中两只生猪,且经有关部门鉴定,其盗窃生猪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故罗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觉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盗窃的行为不仅仅是小偷小摸的“占小便宜”,还很有可能触碰了法律底线,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因一时贪念,深陷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