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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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丁某和陈某都是某足球俱乐部的球迷,二人在社交平台上认识,后发现对方和自己在同一个城市生活,故二人经常相约在当地某足球场内和其他的足球爱好者一起踢球。然而就在2020年10月的一天,意外发生了。当天丁某、陈某和其他好友相约在足球场踢球,然而就在踢足球的过程中,丁某进攻对方,和陈某发生了肢体上的冲撞,导致丁某受伤倒地,后丁某被队友送医,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丁某认为陈某应当为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将陈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对运动的危险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其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同意自甘风险,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丁某和陈某相约踢球,在踢球的过程中丁某受伤,故丁某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己参加的足球运动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认识,其自愿参加该活动,应当视为自甘风险,且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是其他参与者进行的加害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运动能够强身健体,但在运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运动自身的危险,做好保护措施,否则可能受到难以预料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