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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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B市H区S镇苏一二村南二区12号拒不配合B市公安局海淀分局S镇派出所五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在民警已亮明身份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杨某挣扎反抗,过程中有踢跺民警行为,民警李某1、李某2受伤。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由于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故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2020年最新修正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