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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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计划在老家翻新旧屋,于是蔡某向叶某购入了砖块三万五千块,支付了款项。后蔡某翻新房屋使用了部分砖块,而就在几天后,当地开始下雨,在天晴之后,蔡某意外发现其使用的部分砖块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部分砖块呈现酥状甚至是粉状,无法进行后续投入使用。蔡某立即联系了叶某,但叶某表示这是砖厂出厂产品的问题,不应当由自己负责。于是蔡某将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进行赔偿相应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叶某赔偿蔡某相应的购买砖块的款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蔡某向叶某购买砖块,但叶某所出售的砖块存在产品缺陷,导致蔡某无法正常使用,所重建部分遭到破坏,故被侵权人蔡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砖厂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即叶某请求赔偿。蔡某向叶某请求赔偿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产品的质量不仅仅是生产者应当注意到问题,产品的销售者也有一定的责任。但若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