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盗窃犯拒不认罪,证据链证实定罪!

2021-1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丁某计划盗走当地某路段的电缆以卖出获利,后丁某购入犯罪工具于某日晚上实施犯罪,丁某犯罪成功后进行销赃。其在得手后认为盗窃电缆有利可图,故计划第二次犯罪,丁某依据第一次犯罪成功的经验,在踩点过后剪断电缆,卖出后获利。后丁某被警方抓获,但在法庭上,丁某却否认自己盗窃的事实,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收购丁某电缆的商家的供述、辨认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了丁某就是两次盗窃电缆的人,故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当地电缆后销赃获利,但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家的供述、辨认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综合丁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庭上拒绝认罪并不是脱罪的借口,雁过留痕,犯过的罪将会留下证据,留待法律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