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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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案件回放】
农村的翁奶奶有三个女儿,但是重男轻女的她并不满意,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觉得自己日后没人养老,于是经村里人介绍,欲收养19岁的赵某。赵某是同村的青年,其父母于今年意外身亡,于是翁奶奶和赵某订立了“收养协议”,约定赵某在农村的生活由翁奶奶照顾,而在翁奶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之后由赵某进行赡养。然而当翁奶奶急病入院之后,赵某却并未进行赡养,反而避而不见,故翁奶奶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两人收养关系无效。
【瀛台论法】
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根据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本案中,翁奶奶已有三个女儿,并不符合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而赵某当时已经19岁,亦不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情形,故翁奶奶和赵某所谓的“收养关系”,属于无效的收养关系。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都做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违反规定的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