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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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阮某所开设的工厂因手续不足的问题被行政部门处罚,后阮某和合伙人马某在林某的建议下,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2月,阮某、马某和林某三人为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是来到当地办假证的小作坊内办理伪造的假印章,且伪造了土地租赁合同,以更快地办理审批等手续,取得用地申请。后三人的行为被发现,经法院审理认为,阮某、马某和林某三人在明知无权制作印章等情况下,伪造单位的假章,故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故法院依法判处三人六个月、八个月和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五千元、六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阮某、马某和林某合伙办厂,三人为了更快获得审批,在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印章等情况下,伪造单位的假章,故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故法院经审理,根据三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没有制作权限的情况下,伪造印章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切勿为了图方便,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