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1998年,钱某和谢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小钱。一家三口渡过了几年幸福的日子,但由于钱某工作变动原因,钱某和谢某聚少离多,二人逐渐产生了分歧,故在2020年7月,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某套市区内房屋赠与给儿子小钱,然而小钱表示自己不愿意接受父母的赠与,于是钱某和谢某在一怒之下,竟将儿子诉至法院。后经法官积极组织调解,钱某和谢某表示愿意撤销赠与,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钱某和谢某在离婚协议约定了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钱,但小钱表示拒绝赠与,故钱某和谢某将小钱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小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了自己不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愿,后双方达成合意,钱某和谢某表示愿意撤销赠与约定,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在为子女考虑时也应当考量子女自己的想法,特别是当子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