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5年,蔡某和黄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育有一女小蔡。然而在小蔡出生之后,蔡某就急病去世,小蔡则由黄某及黄某的父母照料。2011年,黄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村里的单身男性许某,后许某和黄某发展恋爱关系,二人缔结婚姻。二人结婚后,在许某的家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二人共同生活的期间里,黄某都将自己的女儿小蔡带到自己的父母家中让自己的父母抚养。2013年,许某和黄某因生活琐事感情彻底破裂,许某向法院其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黄某补偿自己抚养小蔡的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要求黄某补偿抚养继女小蔡的费用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许某和黄某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感情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而许某起诉要求黄某补偿其抚养小蔡的费用,但黄某和许某结婚后,将自己的女儿小蔡交由自己的父母抚养教育,故在黄某和许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小蔡并未受到许某的抚养教育,故二人并未成为法律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许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此规定适用于法律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