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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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三岁的时候父母离异,跟着母亲定居生活,而父亲仍然在H市煤矿工作。自此,林某就与父亲断了联系。
2020年,林某和母亲一起回H市探亲。在与亲戚的交谈中,林某才知道,2018年初她父亲在一次工作中意外去世,单位给了赔偿金130万元,其中有40余万元是给林某的。当时,单位联系不上林某的母亲,就将钱款交给了林某的爷爷奶奶代为保管,并与林某父亲的四位兄弟签署了担保协议,承诺联系上林某时需将钱款归还。
得知这个消息后,林某找到了爷爷奶奶,去要属于自己的赔偿金。爷爷奶奶告诉她,这笔赔偿款都花光了。林某以当时她几位叔伯签署了保管钱款的担保协议,现属保管失职为由,将爷爷奶奶和几位叔伯起诉到了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林某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合法权利,其爷爷奶奶占有该赔偿金利益,致使林某受到损害,法院判决被告爷爷奶奶返还林某赔偿金40余万元,几位叔伯承担保管失职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林某的爷爷奶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对林某爷爷奶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有部分赔偿款打给了林某的两位叔叔,还有一部分提现。对于款项的去向,林某的爷爷奶奶和几位叔伯都说不出来。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拍卖、冻结工资等强制执行措施。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结合本案,林某父亲因公逝世后单位给予林某的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是林某本该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故其有权向无权占有人索要。
【瀛台律师提醒】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