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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劝他人自首,其行为如何定性?

2021-1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邵某在C市某居民楼下,用钢锯锯断防盗U型锁后盗窃被害人秦宇所有的牌照号为XXX哈力爱俊达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将被盗摩托车的启动锁更换后归自己使用。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2013年12月2日1时30分许,经邵某提议,其与被告人杨某在C市S区西永镇老街乐途网吧附近一居民楼楼下,用钢锯锯断防盗U型锁后共同盗窃被害人蒋国荣所有的牌照为苏HVD483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后邵某被群众当场抓获,杨某逃离。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0元。 

邵某归案后,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劝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2月2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中邵某单独盗窃3900元,与杨某共同盗窃15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邵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邵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分别予以处罚。邵某到案后规劝杨某自动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犯罪分子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自首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