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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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姚某不具备汽车起重机特种作业资格,在B市B区某工地操作起重机吊运混凝土泵时,违反操作规程,超载作业,使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现场工人尹某1(男,殁年56岁)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尹某1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颈椎横断死亡),董某1(男,40岁)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伤。案发后H市J公司赔偿被害人尹某1家属人民币106.99万元,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姚某于2016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高某1、赵某、杨某、唐某、喻某、尹某2、尹某3、董某2、高某2、李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民事协议书、温泉至西北旺220千伏安输变电工程电力管道(第二标段)“8.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死亡鉴定书、汽车起重机事故鉴定书,到案经过及温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发生本事故不是被告人一个人的原因,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被告人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三是事故可能是错误指挥的情况下导致的;四是涉案公司已经赔偿死者和伤者的损失;五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六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七是被告人也因为本案的事故受伤;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能够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有关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尹某1家属,被害人董某1经济损失的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姚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机械操作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违反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