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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经过》说明是证据吗?

2021-1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系原告朱某雇工。2015年5月21日,经吴某报警后,C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向吴某出具《出警经过》。该《出警经过》载明:2015年5月21日14时许吴某到派出所报称,因自己不愿意搬出修理厂宿舍被武某打了。接到报警后民警与吴某一道到修理厂,经了解系去年8月吴某在修理厂上班时受伤要求老板解决一直未果,因吴某受伤后未上班,现老板多次要求吴某搬出宿舍,吴某一直不搬,武某便将吴某的东西从宿舍内搬了出来,在搬的过程中吴某进行阻挡并与武某发生拉扯,现场工作人员证实没有人打吴某,只是将他拉开,民警告知吴某如系工伤可向劳动部门或法院申请仲裁。后吴某以该《出警经过》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等人连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朱某认为该《出警经过》中阐述的“……在修理厂上班时受伤要求老板解决一直未果……”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C市公安局B区分局出具的《出警经过》。

某法院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是撤销C市公安局B区分局向案外人吴某出具的《出警经过》。经审查,《出警经过》载明的内容是B区分局民警在履行出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非B区分局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且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瀛台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在处警时出具的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出警经过》,其性质为公安机关履行处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记载,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