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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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法院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是撤销C市公安局B区分局向案外人吴某出具的《出警经过》。经审查,《出警经过》载明的内容是B区分局民警在履行出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非B区分局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且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瀛台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在处警时出具的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出警经过》,其性质为公安机关履行处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记载,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