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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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孙某在自己家中的院子里发现了一种陌生的植物,出于好奇,其在网络上进行查询,发现该植物可能是罂粟。由于孙某患病,从偏方中得知罂粟苗可以缓解自己的症状,于是孙某将该植物留存,开展后续种植。孙某种植此类作物两年,后公安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该植物多达一千余株,经植物研究所进行鉴定,孙某所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在庭审过程中,孙某表示自己并为将植物出售,只想用来自己服用,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孙某无意中获得罂粟种子,因相信偏方开展后续种植,在种植罂粟两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孙某在警方查获前已经自行铲除部分罂粟,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不能轻易触碰,毒品原植物更不可随意种植,作为公民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常识,不能深陷犯罪的泥沼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