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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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夏某和季某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小夏。然而在婚后,二人由于工作的原因聚少离多,感情淡薄。于是在2013年,二人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夏由夏某抚养,小夏的母亲季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然而自二人离婚后,季某就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后小夏生病住院,夏某无法负担高额费用,故代理小夏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和季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故季某应当履行给付小夏抚养费的义务。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季某按照协议支付小夏的抚养费至小夏成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本案中,夏某和季某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夏由夏某直接抚养,季某每月支付五百元抚养费。但季某自离婚后都并未履行支付的义务,后小夏生病住院,被评定为二级残疾,故夏某代理小夏将季某诉至法院。季某作为小夏的母亲,对小夏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小夏身体残疾,故季某应当承担部分护理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若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议的,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