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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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初,吴某希望能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附近做一点小生意,于是吴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吴某承租该公司的某商铺为期两年,用于经营食杂店,然而吴某在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之后,自2019年2月,就未支付租金。于是该公司在要求吴某缴纳租金不得后,将吴某告上了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辩称该公司在出租商铺的时候表示,该商铺附近有一家大型商场,客流量充足,然而其承租商铺半年之后,该商场倒闭,故其经营的食杂店没有客流量,生意惨淡,故该公司所承诺的客流量没有实现。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并未举证证明在合同中,公司有对配套设施的承诺。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租金及后续商铺占用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吴某和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商铺的费用和时间,后由于商铺附近的商场倒闭,导致吴某所经营的食杂店客流量较少,故吴某拒绝支付租赁费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并未举证证明该公司有对配套设施进行承诺,故二人的合同合法有效,吴某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给付租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免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