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1月9日,孙某向杨某借得现金5万元,约定从2011年1月9日开始按季结息,每季利息45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5月20日,孙某又向杨某借得现金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1月20日,每季利息27000元。孙某支付了2012年2月(含2月)以前的利息后即未再支付利息和到期本金,杨某多次催收未果,向S省D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省D县人民法院受理,孙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C市B区,应由C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S省D县人民法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C市B区人民法院审判。C市B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孙某在答辩期内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于2010年4月18日后在S省A市G区,本案应由S省A市G区人民法院管辖。C市B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孙某,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应诉,C市B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本案。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立即偿还原告杨某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原由S省D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孙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C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S省D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C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C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孙某在对S省D县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已经自认本案应由C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期限内未对S省D县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却在C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C市B区人民法院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孙某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C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移送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未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孙某在S省D县人民法院作出移送管辖裁定生效后再次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C市B区法院收到移送管辖案件后,认为本院有管辖权的,可迳行审理。
【瀛台律师提醒】
对管辖权异议案件,法院依生效裁定移送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异议,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有管辖权的,可迳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