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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数量大?坚决适用死刑!

2021-1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初,被告人魏某某将其从G省购买的毒品在S省T市大肆贩卖,先后出售37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多人,从中牟取暴利。2016年1月9日,魏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巨款驾驶汽车从太原出发前往G省省陆丰市欲购买30至40公斤甲基苯丙胺,于同月14日在购买3公斤毒品后返回陆丰市某酒店时被T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大袋,共计2959.2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9%、77.4%、77.2%;从其驾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8克、枪支1支、子弹15发。魏某某共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697.82克。此外,魏某某还于2011年8月14日雇佣他人持刀故意伤害郭某某,致郭某某重伤二级。 

某法院经审理判处魏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魏某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郭某某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魏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毒品数量的多少。被告人魏某某从G省以公斤为交易单位大批量购买高纯度毒品,长距离运输回S省T市大肆贩卖从中牟取暴利,直接造成毒品向社会扩散蔓延,极大地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