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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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2013年期间,法院陆续立案执行叶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七件,尚有四件未履行,涉执行标的180余万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多次上门入户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名下除位于H市某村(系集体土地)自建房屋一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案件陆续作终结处理。
2019年7月初,法院获悉某村将整体拆迁,经对户籍地为某村的被执行人进行梳理发现,叶某某名下的自建房也在拆迁之列。同年7月4日,执行人员前往H市富阳区X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被执行人叶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冻结手续。同年9月,法院得知某村拆迁款已下发,执行人员前往扣划时,却发现补偿人员清单中没有叶某某。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为了规避执行,授意其子叶小某代签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叶某某户的439112元拆迁补偿款全数进了叶小某的帐户内。固定证据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发出了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要求其限期交付属于叶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但叶小某并未及时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
法院于2020年5月以叶某某、叶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叶小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检察机关酌情对其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叶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通过授意案外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恶意进行转移;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在明知叶某某有被执行案件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转移款项、且拒不配合交付,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非儿戏,任何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