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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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路时,因操作不当掉入沟内,被巡逻民警发现后报告交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某涉嫌醉驾,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抽取血样。鉴定后,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开庭审理时,赵某某表示,自己在喝酒后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于是打车回到家中。本以为自己酒量好,驾车技术过硬,在短暂休息过后,便想开车出去透透气,却没想到在酒精的麻醉下一脚油门将自己送进了沟里。通过此事,自己深刻认识到了所犯下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饮酒需适度,喝酒莫开车危险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威胁着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其他市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