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和黄某在老家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二人一起来到城市里打拼事业,并在婚后不久就孕有一子,取名为小金。然而随着二人的生活水平逐日提升,二人的许多观念产生了分歧,故金某和黄某选择结束这段婚姻。2012年,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二人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约定为儿子小金所有,但由于小金当时未成年,故双方一直都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金某和江某登记结婚,在婚后意外死亡,故其妻子江某就该套房屋和小金发生了纠纷,后小金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黄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效,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金某和江某结婚后意外死亡,江某认为金某名下的某房产应当作为金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但经法院审理后确认,金某在和黄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将该套房产给儿子小金所有,故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规定,若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况,应当在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