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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工作受伤仍属工伤!

2021-12-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M公司承建P县某段公路的施工项目。68岁的李某受雇在该项目做工。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上方滚落的石头砸伤右手,造成三个手指开放性骨折。就赔偿问题,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向M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但M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此次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 

M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主要理由是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M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作为进城务工农民,李某不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瀛台律师提醒】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特别是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能让他们流汗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