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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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等十余人在我国一边境城市工作,然而他们觉得在该工厂工作获利较低,于是他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赵某表示他有门路可以带张某等人前往国外“淘金”,求职高额工作。于是张某等人将费用交给赵某,让赵某帮助他们前往异国。后赵某带领张某等人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十余人乘坐皮划艇偷渡至外国。2020年9月,赵某回国时被当地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赵某为了获取利益,多次组织张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故赵某的行为妨害了国(边)境的管理,构成偷越国境罪。但赵某到案后如实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查明,赵某有犯罪前科,故酌情可从重处,法院遂综合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疫情当前,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标准进行出入境活动,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