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陈某屡教不改,于2020年6月的某日,在吸食毒品的状态下无证驾驶小轿车。由于陈某状态不佳,故在驾车时发生事故,导致其驾驶的机动车撞上了迎面行驶过来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由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进行毒驾,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刑事处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进行毒驾,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不能沾,毒驾更不可取!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安全第一,车祸猛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