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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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蓝某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发展恋爱关系,然而由于蓝某平常工资较低,不能给自己的女朋友购买一些高价的礼物。2020年底,蓝某和赵某吵架,后蓝某想找到赵某和好,于是想送给赵某首饰来示好。后蓝某于2020年12月的某日,蓝某趁首饰店的老板取货的时候,盗窃了一条珍珠项链,后赠送给女友赵某。后首饰店老板及时报警,警方将蓝某抓获,经当地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条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另查明,蓝某曾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经法院审理认为,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蓝某和女友赵某吵架之后,想送首饰给女友示好,于是蓝某以犯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当地首饰店价值一万五千元的珍珠项链一条,故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查明,蓝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行政拘留,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爱情使人盲目,但是再盲目也要有底线,切勿走上犯罪的道路,盗窃他人的财物,身陷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