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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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陈某通过某款网络游戏认识了小花,陈某经常和小花一起玩游戏,培养了很深的感情,后二人确立关系,成为了一对男女朋友。2021年1月,陈某相约放暑假的小花见面,于是陈某和小花在社交软件中商量,由陈某前往小花的城市和小花见面。然而就在陈某和小花相见的当天,陈某就提出要带小花前去开房,于是陈某在明知小花还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就在小花的同意下和小花发生了性关系。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明知小花未满十四周岁,仍和其发生性关系,故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陈某在明知女友小花未满十四周岁,仍和小花发生性关系。虽然小花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其在和男友发生关系时未满十四周岁,故陈某的行为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即使在女方的同意下和女方发生性关系,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