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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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底,被告人袁某邀约被告人臧某帮其男友林某运输毒品。同年3月1日,袁某与臧某在M国X市一旅馆内将8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其中,袁某藏匿5坨,臧某藏匿3坨,排出毒品交给他人。臧某从袁某处获得6000元报酬。
2013年3月,袁某邀约臧某,二人又邀约被告人周某帮林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C市。3月15日,林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臧某、周某在M国X市暂住的旅馆,臧某、周某分别将4包、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二人乘坐袁某联系的摩托车从M国到Y省,在某机场乘飞机前往C市。次日凌晨1时许,臧某,周某在C市机场被抓获归案。民警分别从臧某、周某处查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3.9克、139.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从臧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7%,从周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6月8日,袁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臧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袁某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5坨,还邀约被告人臧某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及183.9克,与臧某共同邀约被告人周某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袁某邀约臧某、周某参与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臧某受袁某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和183.9克,与袁某共同邀约周某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臧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周某受袁某、臧某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减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受邀约人对邀约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没有实施配合、掩护等帮助行为,则受邀约人仅在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范围内与邀约人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