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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致第三人损害,雇主如何是好?

2021-1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孟某是某村村民,其为了增加额外的收入补贴家用,故购入了一部打草机,在村子里经常帮邻居除草,以赚取外快。某日,该村的村委会门前需要除草,于是和孟某约定,由孟某自备工具来帮助除草,除草成功后该村委会支付费用三百元。然而就在孟某为村委会除草的当天,其正在使用打草机进行运作,在旁观看的小陈来到孟某跟前和孟某对话,表示希望明天孟某能来自己家中帮忙除草。就在二人交流过程中,由于机器尚未关闭,于是小陈被打草机击中受伤,后被村民送医,花费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后小陈将孟某和村委会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为村委会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故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靠近打草机时没有加以注意,故存在过失,故判决小陈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孟某为村委会进行约定,由孟某自带工具提供劳务,后孟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第三人小陈损害,故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靠近危险源时没有加以注意,对自己的损害发生存在过失,故法院认定其应自负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过失,而在他人进行较为危险的劳务工作时,第三人也应当注意周边是否存在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