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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1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12月,郭某参加同学聚会后酒后驾车回家,后遭遇交警临检,郭某被处以行政处罚,交警暂扣了郭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然而郭某却在2021年由明知故犯。20214月的某天,郭某又在某次参加聚会中饮酒,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就在郭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当地派出所门口时,被当地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相关部门检验,郭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以达到醉酒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决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郭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被处以罚款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但郭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加以悔改,反而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后被民警查获。故郭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安全驾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考虑,并且也是为了交通安全考虑,切勿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