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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生态公司实为诈骗?男子获刑!

2021-1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苏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创业者”朱某(在逃),后苏某和朱某为谋取利益,计划在当地开设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后苏某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某生态开发公司,朱某协助苏某在各社交场所宣传该生态开发公司,并在各地发放有关苏某公司的宣传单,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到生态开发公司进行宣传,且目标对象均为老年人。后朱某吸引老年人到生态开发公司进行参观后,以利息丰厚的方式向参观者宣传投资前景,诱骗投资人对生态公司进行投资。2016年,苏某和朱某获取高额投资款后,携款潜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苏某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某生态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并不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以高利息为诱饵,诱骗投资人和该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多位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实际投资金额高达百万元。而在投资人转账之后,苏某携款逃跑,故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在遇到收益高的投资项目时应当多加注意,提高自己的分辨能力,否则很有可能陷入犯罪分子集资诈骗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