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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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某村村民黄某、郭某、江某和庄某四人,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计划对当地自然资源进行开垦,以获得更大的种植面积。于是在2016年底至2021年初,黄某四人利用挖掘机等农用器械对当地草原进行开垦,并在该草原上铺设各种农业设施,后在当地种植农作物。后黄某四人的行为被其他村民举报,经鉴定,四人开垦的草原共计五百余亩,类型为天然牧草。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郭某、江某和庄某四人对所承包的草原进行开垦,改变草原用途,导致草原植被破坏,故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郭某、江某和庄某四人共同承包草原,但四人并未按照土地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种植活动,反而对草原内的天然牧草进行破坏,采取非法开垦的手段改变农用地的土地用途,导致当地的原有植被遭到破坏,造成土壤沙化严重。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四人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原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农用地使用应当参考其原有植被以及当地具体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进行种植,不得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可能对农用地造成破坏,甚至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