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女儿非亲生?男子起诉“欺诈性抚养”!

2021-1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年某在和前男友分手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魏某,年某对魏某十分热情,两人在认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生育了一女取名为小魏。然而在小魏出生之后,年某对魏某十分冷淡,魏某觉得十分不解。然而就在去年年底,魏某在邻居口中听到了一些闲言碎语,故怀疑小魏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故魏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显示排除魏某与小魏的亲子关系。于是魏某将年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年某返还抚养费,并且需要年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年某在和魏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故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且婚生女小魏并非魏某亲生,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抚养义务,故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故法院判决年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魏某和年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孕有一女,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故法院对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年某隐瞒其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的事实,让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抚养义务,故构成欺诈性抚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年某返还相应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不应当相互欺瞒。和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权益,构成“欺诈性抚养”,依法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