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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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四人平常关系很好,经常在下班之后一起打麻将,且赵某在当地开有一家麻将馆,某日,赵某提出自己可以重新装修自己的麻将馆,并且可以在麻将馆内放置一些可以设置程序的麻将桌,这样通过四人和他人打麻将的时候进行操作,可以谋取利益。于是四人按照计划行事,分别开始对麻将馆进行装修,并且购置安装作弊程序的麻将桌,后利用这几台麻将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十五万元。后四人诈骗的事情被他人举报,四人将麻将桌遗弃,后警方将四人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四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钱某、孙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在赵某的提议下,四人利用安装作弊程序的麻将机对前来打麻将的顾客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十五万余元。且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构成从犯,法院遂根据四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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