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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1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周某和叶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周某因周转问题向好友林某分四次共借款二十万元,后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为周某,并对还款日期进行了约定。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周某仅还款三万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在2020年,林某将周某以及周某的妻子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末夫妻二人承担还款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表示自己早于2016年就和周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叶某对周某所借的该笔款项并不知情,且该借款也非用于共同生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不属于周某和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周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在和叶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意原因向林某借款,但二人在借款合同中表明借款人为周某个人,且叶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林某也未举证表明该债务是周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周某和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本是同林鸟,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可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