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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2021-1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1月的一个周末,上班族孟某计划到隔壁省外出旅游,于是孟某和当地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项目是到隔壁省某市一座山上进行滑雪一日游。后孟某缴纳了合同约定的费用,旅游公司则安排交通工具将孟某送至隔壁市约定的酒店地址。然而在当天下午,该旅游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孟某送至约定的山上进行滑雪,而是送至其他地方进行滑雪。后在滑雪过程中,孟某意外受伤,送孟某被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孟某和该旅游公司协商未果,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经旅游者同意,改变旅游地点,构成违约,故法院酌情认定旅游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旅游公司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旅游的地点,构成违约,故旅游公司对孟某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滑雪活动时,应当对活动的危险性进行认知,故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而作为旅游公司,对于安排的行程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否则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