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承包的梯田和黄某的梯田相邻,庄某的梯田正位于黄某的上方,两家人在此处进行农业种植活动,始终井水不犯河水。2020年,庄某希望改变此梯田的用途,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于是庄某请来施工队伍对此处的梯田进行挖掘改造,然而由于改造规划未完善,导致庄某承包的梯田和黄某的梯田落差显著增大,出现了滑坡现象,导致黄某梯田内种植的果树坍塌,造成了黄某的经济损失。后黄某将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改造梯田导致黄某的梯田坍塌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庄某赔偿黄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本案中,庄某承包梯田进行农业种植以获取利益,但其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采取了挖掘改造的做法。根据相关法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的行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但庄某的行为造成了黄某一家梯田坍塌,造成黄某田地内作物倒塌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挖掘土地等行为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而应当谨慎施工,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