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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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郑某出狱后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反而整日游手好闲,期待不劳而获。后郑某通过社交网络进行诈骗,其在网络中发布关于征信的消息,让受害者添加其微信。后郑某在聊天中向受害者透露其可以帮助受害者修改征信记录,从而将征信记录中的不良记录进行“洗白”,并从中向受害者收取高额手续费,在收费之后便向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删除。郑某通过此种手段,向多名受害者骗取金额高达八千元人民币,后受害人进行报警,郑某被警方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判处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洗白征信记录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其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其家人代其进行退赔,取得了多名受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信记录不能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修改,切勿轻信他人能够“洗白”征信记录的谣言,让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