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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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蒋某是某金店的学徒,在金店里帮老板打下手,平时工作辛苦且收入较少,于是蒋某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赚取钱财。由于蒋某对金子比较熟悉,故其想到可以通过包金的方式诈骗他人,但其他金店的员工也很专业,于是蒋某计划通过典当的方式换取现金。2021年1月,蒋某将含金量低低戒指进行包金处理,并假装是纯金戒指进行典当,诈骗了被害人金额五千元。蒋某得手后又多次采取此种方式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达二万五千元。后典当店内员工发现异样,进行报警,警方后将蒋某抓获到案。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蒋某一起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包金的方式将含金量低的戒指伪造成纯金戒指,虚构自己急需用钱,需要把传家金戒指典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典当铺的财物,且蒋某多次作案,数额高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额较大,故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典当行进行收购的过程中,应当进行详细的检验,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让自己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