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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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大和吴二是一对亲兄弟,吴大在老家务农,吴二在城市中打工。2018年,吴大在家中积攒了积蓄,计划在城中购买商品房,但由于吴大在老家,距离城市较远,来往不方便且对购买房屋事宜不了解,于是吴大让吴二帮助自己购买房屋。2019年,吴大以吴二的名义在该城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而房屋的首付以及后续的按揭款项也都是吴大以吴二的名义进行缴纳。为了害怕产生后续纠纷,吴大和吴二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证明了该房屋是归吴大所有。后吴大在按揭到期时,按时还清了贷款,然而在贷款还清后,该房屋登记在了吴二的名下。2021年,吴二因欠款纠纷,和债权人黄某签订了卖房协议,并将该套房屋过户给了黄某。后吴大得知此事,将吴二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人合同无效,且要求归还房屋所有权。后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且根据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吴大借用吴二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但该商品房经登记为吴二所有。黄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该房屋实际所有人,后吴二将房屋转让给黄某,并在登记机构进行了产权登记,故吴大和吴二签署的证明协议并不能影响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否则即使是再亲密的关系,也可能因为一己私利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且“借名买房”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一定要谨慎处理不动产交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