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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撞伤他人,主人判赔!

2021-1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村民刘某在当地饲养了一批水牛,其将水牛出售或租借给其他村民以获取利益。2019年2月的一天上午,刘某按照惯例在其家附近的田地中饲养水牛,在其调配饲料的过程中,有一只水牛逃跑至街上,刘某追水牛不得,返回家中。然而水牛在奔跑的过程中跑入了该村的市集,将村民郭某、高某和谢某撞伤。后路人将受伤的三人送入医院急诊治疗,其中谢某被诊断为十级伤残,三人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三人的家属和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故将刘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饲养的动物致使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刘某承担被撞伤三人的各项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且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水牛在其饲养过程中逃逸,后撞伤行人郭某、高某和谢某,致使谢某十级伤残。根据相关法院规定,逃逸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该水牛的饲养人,在水牛撞伤他人,造成他人损害后,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综合各项事实,结合本案证据计算各项损失,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为了观赏解闷,还是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定要注意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止饲养动物伤人,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