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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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赵某通过相亲认识,在二人结婚之前,周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在二人结婚后不久,周某向赵某的父亲借款五十万元,表示用于归还该房产的贷款,以减轻小夫妻的生活负担。赵某的父亲认为周某是自己的女婿,故同意借款,并出具了借条。2019年,周某和赵某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赵某的父亲得知二人离婚的消息后,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周某拒绝归还,故赵某的父亲将周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表示其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向其所借,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赵某表示,周某的借款并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且周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系周某的个人债务,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在和赵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向岳父借款五十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该笔借款作为周某偿还贷款所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提出证据证明该房产的房贷并未进行归还,且周某并未用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周某的个人借款,而非周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在离婚过程中解决财产分配等问题,否则将会在离婚之后引来后续的法律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认定借款是否是一方签署、另一方是否进行追认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