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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关闭,判决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1-1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石某在某地开办了一家外语培训学校,在2020年年底,由于疫情的影响,该机构的盈利大幅度降低,许多办学点面临关停。于是石某携款逃跑,下落不明,多个机构办学点的老师都将学校关停,未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于是机构的学生家长进行为维权,将该培训机构以及石某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所开办的培训机构办学点关闭,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教育培训的义务,且未向学生家长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故该培训机构构成违约。而石某作为享有该机构百分之九十五股权的股东,且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培训费用,且石某应当对该培训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学生的家长在石某的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缴纳了培训费用,但是该培训结构关停,且并未退还剩余培训费也未退还,故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属于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而石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百分之九十五的股权,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和石某构成财产混同,故法院依法判决石某对该培训机构的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能降低一定的风险,但这并不是给有心之人钻法律漏洞的工具,若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构成财产混同的,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