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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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的某日,黄某和几位朋友在某夜总会消费之后觉得意犹未尽,于是来到某餐厅“续摊”,然而就在黄某和好友吃完夜宵之后,黄某和几人为了“增加乐趣”,计划不结账逃跑。于是黄某一行五人,趁店内员工忙碌时,未结账就冲出餐厅。餐厅老板张某发现该情况,于是冲出餐厅追赶黄某等人,要求黄某等人进行买单,后五人跑散,张某追逐黄某,并在追逐过程中进行报警,后黄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受伤。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住院费共计五千余元,并经鉴定为轻伤,后黄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相关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餐厅逃单后逃跑,存在过错,而张某在追逐过程中处置妥当,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黄某在张某经营的餐厅中用餐,并未结账就和朋友跑出餐厅,后在张某追逐其的过程中意外摔伤。黄某在未结账时逃跑的行为存在过错,张某在追逐过程中要求黄某等人结账,且在过程中积极求助警方,并未和黄某有任何肢体接触,张某的行为并无过错,并不构成对黄某的侵权行为,故黄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在饭店吃“霸王餐”的行为不可取,若在逃跑的过程中意外受伤,更是“得不偿失”!